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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4-30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4年4月30日


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

(已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监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根据市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的工作意见》(中农〔2012〕118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行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3〕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集体的各种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集体投资兴办的经营性物业,如厂房、宿舍、商铺、设备、市场及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用地进行发包、出租、买卖、合作经营等交易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经营活动必须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由区农村工作局提供,物业土地(非农用)租赁合同范本由区司法所提供。
    第五条 发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的期限:短期作物承包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花卉苗木种植、优质水果种植、优质水产品养殖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种养项目,承包年限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厂房等物业合同期满后原承租人提出继续承租的,可按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第5点执行),或经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自行交易:
    (一)发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或出租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指厂房、宿舍、商铺、设备、非农用土地等)租赁期限不满十年;
    (二)农村集体资产抵押;
    (三)以合作经营模式处分农村集体资产。
    规模特别小的发包、出租或临时性经营项目,按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自行交易。
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必须进行5天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 发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或出租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指厂房、宿舍、商铺、设备、非农用土地等)租赁期限超过十年的,必须经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按规定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八条 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等交易项目,以及交易标的额较大,根据相关要求需经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业务,经区立项审批后,须通过市级土地交易机构完成。
    第九条 承包、出租合同涉及价款、期限、承包承租主体等主要内容变更及合同期满续约的,按重新发包、出租履行表决和报批手续,并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根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报区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批,所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次月须在居务财务公开栏公布不小于5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资产租赁前要与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起商议制定土地发包、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包括资产和土地坐落、面积、合同期限、用途、发包出租方式、价格、投包底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土地出租发包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土地出租发包要根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立项手续。填写《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并将议定的方案、土地测量四至图、房地产证、按合同样本拟订的合同(同时报送电子版)等资料(均加盖公章)报送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批。区职能部门结合本区的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等情况分别进行审核:
    (一)住建局主要根据我区近期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农田保护区规划,对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是否与工商业用地规划或农田保护区规划有冲突进行审核,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包土地用途、发包地是否为农田保护区的审核意见。
    (二)农村工作局主要根据我区农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以及市、区有关规定,对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农业用途、表决程序、招投包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包出租土地物业的审核意见。
    (三)司法所主要对物业、土地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根据以上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区办事处的审批意见,在交易平台流程结束后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上述各职能部门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或以合作经营模式处分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相关方案报区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预立项。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集体资产的结构、用途、位置、租赁年限、价格等因素制订本经联社租赁期限不超过十年的集体资产租赁全年整体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后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作为预立项资料。集体资产租赁整体方案在决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特殊情况下,个别集体资产租赁与整体方案不符时,须经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后执行。
    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必须进行5天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实施。
    第十五条 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行为的准入要求
    (一)引导和鼓励本地农民就地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优先将土地发包给本社成员,确需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为本市内)发包土地的,应以引进有资本、有技术、有经营能力和规模的专业农民或农业企业为原则。
    (二)从事农业种植。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布的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各种农作物使用农药必须符合安全间隔期要求,确保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标准。
    (三)从事水产养殖。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四)从事畜禽养殖。需符合《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禁养区不得养殖,限养区经批准才能养殖的规定。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业种养行为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本地治安、计生、环保、城建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居委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活动监督主体,经联社(经济社)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合同相对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在农业用地上违规种养等行为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强化实绩考核制度。区办事处将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列入社区和经联社实绩考核范围,对社区和经联社干部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八条 加强督办落实。区农村工作局、纪工委、监察室、财政分局、审计办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农村经济合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程序处置集体资产的,由区办事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由区纪工委、监察室对经联社社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扣减区发的实绩考核奖。违反规定程序处置集体资产的收益不得入账和计提干部奖金。
    第二十条 经联社人员以权谋私的,区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查处,从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南办〔2008〕29、3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区农业用途土地发包方案审批表(预立项)
        2.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方案审批表(预立项)
        3.南区农地非农业用途租赁方案审批表(预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