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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关于修订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10-10 分享:

备案登记号为:中法规备镇〔2014〕2号


各部门、社区居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3年10月10日


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区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促进我区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额度每年由区党工委、办事处下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为促进南区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规范操作,成立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奖励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区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审计、经信、财政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审计、经信、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报领导小组核准;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计划,受理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的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等;
    (三)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财政分局是专项资金的发放、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二)监督奖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分配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审计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等过程,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使用;
    (二)制定科技、技改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科技、技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资助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企业以及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
    第十一条 奖励资助范围设定为下列子项目
    (一)税收突出贡献奖励
    (二)科技创新扶持奖励
    (三)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四)技术改造扶持奖励
    (五)名优品牌奖励
    (六)外贸贡献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等由各奖励资助范围子项目实施细则(见附件)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对单位或个人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申请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涉及申请项目资金扶持的,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组织小组成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区经信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 区财政分局完成资金安排后,区经信局通知获扶持奖励企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或补助:
    (一)企业在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经信局、财政分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区审计办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财政分局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区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办法》(中南办〔2012〕11号)、《中山市南区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中南办〔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收突出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2.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3.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
    4.技术改造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5.名优品牌奖励实施细则
    6.外贸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

税收突出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区实施“工业强区、三产兴区、文化盛区”战略,鼓励辖区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对在税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纳税在南区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在南区依法纳税时间达1年(不含)以上的,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免抵调库)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之间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年度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不含)至4000万元(含)之间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年度纳税总额在4000万元(不含)至8000万元(含)之间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四)年度纳税总额在8000万元(不含)至1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五)年度纳税总额在1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20万元。
    (六)另有约定的奖励,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附件2

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全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每年对在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纳税在南区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奖励标准
    (一)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二等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
    2、获省科学技术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基金、国家创新型企业的,每个奖励10万元。
    2、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国家创新基金省立项、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奖励3万元。
    (三)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20万元;企业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四)以上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金给予奖励;所得奖金的50%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定。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获得扶持资金批复文件或获奖证书;
    (三)其他附件材料。

附件3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发明创造,确保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不被侵占,增强与同行业领域竞争实力,更好地维护自身经济效益,每年对在知识产权创造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扶持奖励。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纳税在南区的企业和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扶持奖励标准
    (一)年度申请我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成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年度申请我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成功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三)年度申请我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含10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先进发达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获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2500元。
    (五)获得市级以上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六)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及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七)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金给予奖励。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和外国专利补助的,以市科技局专利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需提供)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审核;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须提供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一步所在单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交获得奖励文件或项目批复文件复印。



附件4 

技术改造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全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每年对在技术改造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第二条 扶持资助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纳税在南区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资助标准
    企业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依托中心进行技术创新,且上年度在本区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以下其中一项奖励。
    (一)对属于《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别,已投产且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自动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投资进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给予奖励。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投资总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奖励4万元;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上述投资总额中土建投资不得超过30%。
注: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金给予奖励;所得奖金的50%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定。
    (二)对我区影响重大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施的重大装备制造、高技术和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节能减排和生产服务业等项目,经企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组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讨论决定是否扶持补助。(项目投资总额中土建投资不得超过30%)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获得扶持资金批复文件或获奖证书;
    (三)申报技改项目的需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备案等立项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四)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5

名优品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企业商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快推动从“创名牌”向“做品牌”转变,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每年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纳税在南区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复评名牌名标的,不再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获得名牌名标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6

外贸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区进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进出口再创新高,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每年对在进出口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总额以海关公布的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数据为准(出口统计数据计入南区),按以下标准分段进行奖励。
    1、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实现净增长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奖励3万元;同时实现净增长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3、年度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奖励5万元;同时实现净增长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4、年度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奖励6万元;同时实现净增长的,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二)对本区进口企业,进口总额以海关公布的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数据为准(进口统计数据计入南区),按以下标准分段进行奖励。
    1、年度进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企业,奖励2万元;同时实现净增长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年度进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企业,奖励3万元;同时实现净增长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3、年度进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企业,奖励4万元;同时实现净增长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对出口额由外市引入在我区出口的外贸流通型企业,出口总额以海关公布的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数据为准(出口统计数据计入南区),按以下标准分段进行奖励。
    1、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奖励4万元人民币。
    3、年度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奖励6万元人民币。
    4、年度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奖励8万元人民币。
    (四)对新型出口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技术出口。技术出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
    2、软件出口。对软件出口额3(含3万美元)~1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出口额10(含10万美元)~3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出口额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
    3、资质认证。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I)、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软件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同时有多个认证的只支持一个。
    4、文化出口。对文化出口额5(含5万美元)~1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出口额10(含10万美元)~5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出口额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已签订了在岸接包合同并开始执行,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的服务外包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对签订了离岸接包合同并开始执行,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的服务外包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
    3、对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注册登记,发生接包合同业务,且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IT服务管理(ISO20000)等相关国际认证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六)认定外贸进出口奖励以南区经信局核实数据为准。
    第四条 申请材料
    1、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同、银行凭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