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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的通知(已作废)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08-30 分享:



各部门、社区、学校: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便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南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印发<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的通知》(中南办〔2012〕17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3年8月29日  

 

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和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区属企业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工程类及相关服务、货物的采购项目首先按南区办事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在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也可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区属企业(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购买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分局是我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职能包括:制定南区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根据各部门(单位)预算审批采购计划;负责集中政府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第五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党工委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监察室(审计办)、农村工作局、社会事务局、城建服务中心、财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于财政分局,负责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分局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区采购中心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业务;组织由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事务;受其他采购单位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投标事宜;办理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区采购中心设在区党政办,负责人由党政办副职以上人员担任。
    第七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高效的原则,并接受区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形式及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凡纳入区财政分局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办理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采购人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和采购方式实施,可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集采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以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来源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数量不大,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协议供货
    通过统一公开招标方式或区有关制度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知各采购人,采购人在采购时,可自行在各推荐品牌的定点供应商中挑选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各种采购方式程序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的,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由采购办会同财政分局、住建局或城建服务中心、采购人等部门根据南区办事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按规定属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分散采购的规定执行。同一品目预算金额 5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申请备案表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区采购办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必须经区采购办审批。属集中采购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经市财政局授权的政府采购“集采资格”代理机构代理;属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可选择委托具备政府采购“集采资格”的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同一品目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提交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区监察室(审计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分局应当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查处。
    第十八条  区监察室(审计办)等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及相应的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采购中心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以便具体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居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区属企业(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南区办事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政府采购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南区财政分局是南区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按照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按照部门年度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三)办公设备购置标准审核,按照《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四)基建项目的采购预算编制按基建项目预算编制程序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的审核,参照《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16号)和办事处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下达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等内容。
    采购人应根据经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表》。同一年度内,采购人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两次以上的采购计划。
    (二)年度采购计划的资金安排审核
    各采购人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表》在实施采购前至少5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备案或申请审批。区财政分局对《采购申请表》的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采购办公设备超出《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采购人在办理备案、申请、结算时,须同时提交区办事处批复同意的文件。
    (三)年度采购计划的调整
    年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年度执行中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原报批程序报送《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表》。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采购人分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分局后,根据以下原则组织采购: 
    1.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委托符合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符合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且在广东省或中山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由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应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开集中采购信息;
    (2)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邀请监督部门参与监督;
    (4)保证采购程序合法、采购资料完备。
    采购完成后,采购中心应公布采购结果。
    3.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同一品目5000元以上的须经区财政分局备案审核。
    4.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属于市级协议供货商供货的,采购人可自行或委托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程序登录中山市电子采购平台,按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我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协议供货商供货的项目,各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程序,在限额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工作流程
    1.采购申请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批量采购项目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首先填写《采购申请表》,清楚列明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采购要求等要素,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给区采购办、财政分局、采购监督小组审批。
    2.组织采购
    采购人根据采购办的批复,依法委托符合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零星分散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签订合同
    采购人、采购中心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供应义务,采购人经组织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财政性资金支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人向财政结算中心提交付款资料(包括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经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进行资金清算。
    五、政府采购评审方法适用原则,参照《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执行。
    六、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一)公开招标
    按照办事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南区办事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达到采购限额以上又未达到招标限额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其它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符合南区办事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且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限额规定的;
    (六)协议供货
    采购单位单次采购同一品目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用协议供货。
    1.从南区已中选的协议供应商中选择采购相关的货物或服务。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或有关规定,分别选定若干商品和服务的协议供应商并发出中选供应商名单的通知,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相关的货物或服务;
    2.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各采购单位可以登录中山市政府采购网站(http://113.106.13.242:8088/zfcg/)和广东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gdgpo.gov.cn)查阅,从中选品牌的协议供应商中通过询价方式选择采购相关设备。
    七、采购方式确定原则
    (一)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批准。
    2.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由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书面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2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区党工委书记或区办事处主任批准,30万元以上的报区党工委批准,并报监察室备案后,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工程类采购方式按南区办事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八、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原则,参照《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执行
    九、采购过程及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一)采购文件和信息发布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在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采购)邀请函前,将招标(采购)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区采购办备案。信息发布通过中山市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者情况特殊、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二)采购过程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评审活动,必须开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将录像资料作为档案资料保存。采购过程必须由采购人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代理机构必须向区财政分局报告。在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公示和公告期间遇到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和答复质疑的情况向财政分局报告,并向区监察室备案。
    (三)采购失败项目的处理,参照《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执行。
    (四)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结束后15天内向区财政分局提交档案资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3个月内向区财政分局提交采购档案及其电子文档。电子采购档案按电子档案的标准提交。
    十、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参照《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