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为切实解决我区弱势群体在生活、医疗、入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对《南区扶助弱势群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南区扶助弱势群体实施细则
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为充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切实解决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医疗、入学、住房等“四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扶贫精神和《南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贫范围、审批程序、发放
第一条 扶贫范围包括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的群众,困难群众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群众。以上对象致贫原因包括家庭人员无劳动能力、因病长期服药、重大疾病、家庭人员残疾等。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区级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居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加意见盖章,区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填写有关申请审批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须经区党工委书记、主任批准,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区党工委班子讨论决定,最后由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共同审批。
(二)社区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按各社区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区级扶贫资金由区社会事务办发放,社区扶贫资金由社区居委会发放。
二、生活补助
第四条 为进一步扩大生活保障范围,除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将接近保障线、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家庭列入困难群体,按贫困程度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第五条 对重度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50元残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金;对家中有两名或两名残疾人员的家庭,给予每户每月200元生活补助。以上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按标准从高予以发放。
第六条 对低保对象的水电费,给予每户每月15元补助,年底一次性兑现。
三、医疗补助
第七条 对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因患有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的,住院费用除合作医疗补助外,区给予医疗救助。
(一)对低保对象的住院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给予城乡基本医疗救助(按城乡基本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救助后仍不足支付住院费的,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二)低保对象的门诊费用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每人每月42元定额报销。门诊费用在100元以下的报销42元,门诊、住院费医保报销后费用在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超出5000元以上的,根据家庭贫困情况给予酌情救助。
(三)对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门诊、住院费(除医保报销外)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救助3千元至5千元;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救助6千元至1.5万元;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1.5万元至3万元。
四、助学
第八条 凡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家庭子女考入本科、专科、中专、中技或高中等学校,未接受上级政府、学校和其它单位资助的,对其学杂费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80%。
(二)对困难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50%。
(三)对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的高中学生(在本区学校就读)给予学杂费100%资助。
五、慰问
第九条 对我区户籍的弱势群体,因病住院或出院后由社会事务办、红十字会组织人员进行探访慰问,慰问金每人每次500元。
六、住房
第十条 对低保对象家庭住房出现危房、渗漏或居住面积不足的,经区社会事务办、城管办调查核实后,给予改造、修缮或补贴,具体标准按市危房改造标准实施。
七、附则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区扶贫资金。
(二)区红十字会向社会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社会事务办、红十字会、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和解释。本细则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