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困难大学生公平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中府〔2004〕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中府办〔2006〕27号),结合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困难大学生助学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困难大学生公平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中府〔2004〕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中府办〔2006〕27号),结合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助学救助范围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大学生指就读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学生。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南区困难大学生指具有南区户籍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在校大学生。
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有效《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有2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残疾或有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即1、2级残疾)及因突发性灾祸造成贫困的家庭。
第三条 南区困难大学生助学救助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读,且未接受上级政府、学校和其它单位资助的大学生,对其学杂费和生活费给予相应的资助补贴。
二、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南区困难大学生助学救助金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南区户籍(1年以上,以申请日为准)的高校在读困难大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
3.爱国爱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6.生活节俭,自强自信;
7.没有违反其他有关扶贫助学的政策规定;
8.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助学救助:学生本人有违法乱纪、违法犯罪、吸毒情况的;学生家庭中有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因不接受就业安排而造成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学杂费资助标准:每学期一次性全额资助,以申请大学生缴交学费发票作为依据。资助费用在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 基本生活费救助(补贴)标准:南区困难大学生助学救助金标准参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3个月(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
以上救助(补贴)每学期申请一次,一年二次。
三、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南区困难大学生助学救助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由南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南区困难大学生助学救助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籍身份证明。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
(二)家庭困难证明。 提交“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残疾家庭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重大疾病提交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证明日期为一年内有效)。家庭人员无劳动能力,写情况说明,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就读证明。提交每学年或每学期学费发票、杂费收据。
(四)未接受资助证明。学校出具助学资助证明、户籍所在地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出具没有教育奖励金证明、学生出具没有接受其他资助声明,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情况真实性。
(五)申请书及审批表。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书写并签名),填写《中山市南区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六)个人银行账号。提交申请人有效的中山农商银行账号。
第十条 南区红十字会根据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初审 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加意见盖章,填写《中山市南区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员和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南区红十字会审核。
审核 南区红十字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其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入户、邻里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核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 分管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对助学申请作出审批,予以批准的提交南区财政分局,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助学救助金(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公示 予以批准救助的,于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中山市南区政务网进行为期一年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社区、救助金额、救助时间。
四、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金审批发放严格遵守市、区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金的发放以金融机构拨付为主,严格遵守财务发放的相关制度,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中止提供资助:
1.家庭脱贫;
2.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
3.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南区红十字会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助学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南区红十字会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区红十字会、南区财政分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订南区扶助弱势群体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南办〔2009〕30号)同时废除。
附件:中山市南区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