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9年7月2日
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竞争力,促进南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促进南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由办事处按年度下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制度,根据使用情况和效果,对制度适时进行修订;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计划,受理专项资金扶持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等;
(三)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分局是专项资金的发放、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专项资金按本制度规定使用;
(二)制定各类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各类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助对象为在南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开展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企业及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个人。
第八条 扶持资助范围子项目:
(一)科技创新扶持资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助;
(三)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资助;
(四)知识产权创造扶持资助;
(五)工业发展扶持资助;
(六)节能和循环经济扶持资助;
(七)粮食流通产业扶持资助;
(八)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资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各子项目实施方案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经信局提出申请。(各子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经信局对单位或个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涉及申请项目资金扶持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
第十二条 经信局从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个人)和金额,在中山市南区政务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定支出申请审批单,报经信局分管领导、财政分局分管领导及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财政分局根据审批情况完成资金安排后,经信局通知获扶持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资助:
(一)企业在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信局、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可根据需要提请审计办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财政分局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制度》《南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管理制度》《南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科技创新扶持资助实施方案
2.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助实施方案
3.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资助实施方案
4.知识产权创造扶持资助实施方案
5.工业发展扶持资助实施方案
6.节能和循环经济扶持资助实施方案
7.粮食流通产业扶持资助实施方案
8.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资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