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9年9月20日
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助力南区加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成立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南区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经信局、财政分局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信局、财政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局。领导小组负责孵化器的认定、专项资金的审核,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制度。
第四条 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孵化器专项统计、考核、资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财政分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五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南区注册的独立法人;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具有3人以上的专门负责的管理服务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0%以上,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有1名企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从事企业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人员;
(五)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10家以上),已申请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孵化器具备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至少配备2名以上创业导师;
(八)专业孵化器在关联产业方向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累计获得项目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具体申报时间以经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及附件清单<见附件1>);
(二)经信局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
(三)经信局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四)领导小组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在中山市南区政务网进行公示7天。
第四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资助对象为经南区认定的区级以上孵化器的运营机构。资助形式采用事后补助,申报单位须在项目实际发生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项目如下:
(一)认定补助
成功认定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评价补助
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为A级的单位补助20万元;效评价为B级的,补助10万元。
(三)孵化面积补助
1.在孵面积补助:按成功认定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时实际使用在孵面积为准,给予每年120元/平方米标准的在孵面积补助。
2.新增在孵面积后补助:对新增孵化场地使用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给予每年30元/平方米标准的补助。
以上两项给予同一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新增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运营单位3万元补助。
(五)定级配套资金补助
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认定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扶持补助资金的,按所获扶持补助资金一次性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助(市级孵化器认定奖除外)。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市级以上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条 申报资料如下:
(一)《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
(二)认定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明文件;
(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扶持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五)在孵面积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七)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
(八)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申请流程:
(一)经信局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
(二)经信局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领导小组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在中山市南区政务网进行公示7天。
(四)经信局制定支出申请审批表,报经信局、财政分局分管领导及办事处主任审批并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组织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连续两次评价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被取消区级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经信局发布年度评定申报通知,并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经信局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通过的材料进行终审,将通过的终审结果在中山市南区政务网公示。
第十四条 经信局、财政分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审计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分局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南区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补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