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9年9月20日
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中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建设,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面向港澳青年,以促进创业、扩大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具备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与指导、项目展示对接、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等专业化创业服务,具有滚动孵化小微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四条 基地主要依托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场地资源,为自主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以下简称“南区人社分局”)为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设立在辖区内且申请方为在南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服务队伍(至少包含1名博士、2名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且不少于1名港澳青年);
(三)作为创业孵化用途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且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场地用途;
(四)配备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及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五)提供创业交流展示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推动创业项目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实行有效对接;
(六)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七)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八)明确扶持对象具体孵化周期不超过18个月,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且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推动孵化项目符合工业设计、智能制造、文化创意、科技农业、大数据等本区产业发展方向;
(九)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能提供创业所需配套供电、供水、通讯、网络和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十)服从南区人社分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基地认定申请资料
(一)《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4)。
(二)基地申请方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场地产权证明(房权清晰)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三)基地总体情况报告,包括:
1.管理和服务队伍基本情况,包括成员花名册,学历、职称(技能)等证书复印件;
2.创业服务情况,包括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登记的免交)、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基地专(兼)职创业导师花名册及聘书;
3.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创业入孵评审、创业服务管理等制度复印件;
4.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
5.基地投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物品购置发票、装修工程发票等。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材料审核。申请方向南区人社分局提交认定材料。南区人社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现场告知申请方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现场告知申请方。
(二)评估审核。南区人社分局组建评审小组,对申请方进行材料实质审核和现场评估(评估标准对照附件5《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要点》)。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在《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上作出评估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告知申请方。
(三)公示审查。对拟认定为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无异议的,认定为“中山市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示期内发现问题并核实的,将不予认定,并出具书面决定和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九条 对经认定为“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0万元补助,并于18个月内按孵化成效安排拨付:
(一)一经认定,可申请10万元运营补助;
(二)在基地正常运营6个月后达到以下任一项要求的,可在12个月内申请余下20万元运营补贴:
1.6个月内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6户或以上,且50%的项目由港澳人士主导;
2.12个月内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8户或以上,且50%的项目由港澳人士主导。
第十条 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成功认定并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补助资金的,按所获扶持补助资金一次性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南区人社分局负责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创建基地的发动和推荐工作,落实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成立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地的认定、专项资金的审核,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社部门的党政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信部门的党政班子成员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南区人社分局、经信局、财政分局和团工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区人社分局,主任由人社分局局长兼任。评审小组由人社分局局长、主管业务副局长及随机抽取市或区级创业导师共5人组成。
第十三条 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地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当年认定除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南区人社分局取消其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认定满18个月创业孵化实体数不足18户,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
(二)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
(三)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五)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
(七)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认定的基地,享受现行市、区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南区人社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
3.《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细则》
4.《中山市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5.《中山市南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