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件:《2019-2021年南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2019-2021年南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20年4月28日
2019—2021年南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引导作用,发挥保险机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推进普惠金融工作,根据《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1),结合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村住房抵御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第三条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被保险人为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南区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第五条 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8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II级或III级倒塌、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写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具体合同执行,
第七条 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6元,政府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市、区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的参保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贴金,市财政承担保费补贴的52%,区财政承担保费补贴的48%。
第八条 保费补贴资金按要求以区为单位实行统一投保后,市、区承担的保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九条 区财政承担保费补贴划拨流程:
(一)农村服务中心牵头各社区成立社区保险协办机构(按照承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房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的基层协保站点,以下简称“协办机构”),编制农村住房保险承保情况,经农村工作局审核后,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二)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后,编制南区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由区金融办报送市金融局,按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十条 根据《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市金融局确定承保机构。
第十一条 为保障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避免因2016-2018年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出现脱保问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承保机构前,2016-2018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合同到期业务,由原承保机构继续承保一年,适用原《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2016-2018年)》(附件2)。
第十二条 承保流程
(一)协办机构联合各社区、行政村协保员,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收集农户资料。农户资料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地址、银行账号等,各社区协助组织农户签名确认。
(二)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地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补贴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注明意见反映途径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
(三)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资料,收取保费,打印保险单,并交付协办机构,由其下发至参保农户。协办机构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第十三条 具体标准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的通知》(附件3)。
第十四条 受灾后,农户先向社区、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社区、村协保员登记后向协办机构报告,协办机构汇总报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一般理赔案件,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保险经办机构与协办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涉农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南区金融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协办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保险经办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第十六条 查勘定损后,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协办机构)应当张榜公示理赔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金融局牵头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勘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保险经办机构将勘查结果逐级汇总报送至市金融局。快速定损、赔付,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第十八条 市金融局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培训力度,培训协保员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办机构和协保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办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 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全力营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环境氛围。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社区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财政分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付支付到户、信息公开到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3.《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的通知》(粤金监〔201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