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件:《中山市南区街道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和使用管理意见》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
现将《中山市南区街道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和使用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13日
中山市南区街道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和使用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山市南区街道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作,推动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机构快速集聚,南区街道办事处制定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政策和设立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孵化资金”),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创业孵化资金管理,结合南区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二条 被认定为镇街级创业孵化基地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费、物业管理费和中央空调费补贴。标准如下:
(一)场地租金补贴:每平方米60元/月,不足60元的据实补贴;
(二)物业管理费补贴:每平方米5元/月;
(三)中央空调费补贴:每平方米5元/月。
以上三项补贴之和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有固定场所,地理边界明确,具备营商环境,经营产权清晰,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合同明确。
(二)占地面积: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可供数量:基地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30个。
(四)已有数量:已有创业实体不少于18个。
(五)设立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六)服务准则:应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管理团队架构图、创业服务流程、入孵程序、创业服务准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成立创业孵化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南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孵化资金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
第五条 创业孵化资金用于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费用,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创业孵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原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是创业孵化资金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编制经费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批等。
第七条 创业孵化资金每季度申请一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南区街道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
(四)费用(租金费、物管费、空调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
(六)银行账号;
(七)书面报告。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申请材料;
(三)领导小组审批申请材料,并将终审结果在南区街道政务网公示7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经费请拨单》,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南区街道审计办公室每年度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市财政局南区分局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的资金扶持资助事项,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已认定为镇街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山市南区街道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