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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街道办事处印发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1-11-07 分享:

政策解读文件: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经联(济)社:

       现将《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7日


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耕地保护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南区街道实行耕地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各经联(济)社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耕地,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三)依法在耕地内进行农业生产;

       (四)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意见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市下发的南区街道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耕地面积按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南区街道与各经联(济)社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各经联(济)社。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按照《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标准予以补贴:

       (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212元、225元、239元、253元和268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106元、112元、119元、126元和134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街道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南区街道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面积,按比例核定耕地补贴面积。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资金筹集到位后1个月内将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指标)拨付(下达)至各经联(济)社。

第八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经联(济)社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南区街道办事处,经南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南区分局将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拨付至经联(济)社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耕地保护补贴资金。

第九条 各经联(济)社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省、市、街道各级投入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元/年·亩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经联(济)社;

       (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南区街道统筹用于本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经联(济)社,如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经联(济)社同意,由南区街道统筹使用,资金用途按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 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经联(济)社的资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获得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二)地力提升,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经联(济)社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四)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

       第十一条 各经联(济)社须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合理使用资金。经联(济)社要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把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市、街道)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各经联(济)社把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分别上报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应每年度对经联(济)社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经联(济)社,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且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第十三条 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应就耕地保护范围、保护职责、不依法保护耕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等事项向责任单位公示。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