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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南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9-30 分享:

政策解读文件:南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文件:2分钟读懂《南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



各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2年9月30日



南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加强南区街道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措施,构建良好的引才、育才、用才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聚集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人才公寓,是指南区街道办事处或南区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实施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建设筹集,专用于解决南区街道各类人才在创新创业或就业初期短期租赁及过渡周转的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和筹集管理

  第四条  可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第五条  可通过政府配建或自建,采取租赁市场房源、改建存量政府配套住房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下,自行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企业出资改建公有资产存量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第七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南区街道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南区街道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中山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或南区街道未享受过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购房补贴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2019年9月以后到南区街道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达退休年龄被返聘或特聘的高级专家人才(附件5)可安排入住。

  第九条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人才标准之一:

  (一)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顶尖人才、特聘人才、第一至八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来南区街道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南区街道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三)经教育部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四)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教育部认可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高技能人员;

  (七)经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

  第十条  每名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人才的,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标准安排。

  第十一条  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顶尖人才、特聘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首席技师及高级技师人才按照《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执行,可申请入住南区街道人才公寓,若已享受市购房补贴或人才房优惠政策的,按照“从上、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一、二、三类人才的申请常年受理,四类人才的申请每年1月、4月、7月、9月的前5个工作日受理。

  一类人才: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顶尖人才,特聘A、B、C、D档人才,第一至六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来南区街道短期工作,符合中山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类人才: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第七至八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员,经教育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的科研人员。

  三类人才:南区街道重点招商项目(与南区街道签订引进协议且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团队骨干,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南区街道产值亿元以上规上限上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研发人才,电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业高管或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入驻南区街道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港澳地区创新创业人才,经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首席技师、高级技师人员。

  四类人才: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用人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加具意见整理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递交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初审。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和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南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整理和汇总材料,会同经济发展与科技统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南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结果,核准确定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受理及审核业务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办理:南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入住协议的,则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的《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已婚者)、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证明;

  (三)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或学历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一种即可);

  (四)与南区街道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人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租房管理

  第十四条  配租原则

  (一)人才公寓的入住按第九条的人才优先等级安排;

  (二)其他紧缺人才的入住安排按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落实;

  (三)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由南区街道党建办公室会同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南区街道产业发展导向、经济发展等因素提出配租意见,提交至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确定最终租配资格。

  第十五条  租房补贴标准

  (一)人才公寓租赁采取先租后补的运营方式,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由申请人全额支付,南区街道财政以租金补贴方式返还。人才公寓租期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最长为期2年(附件4)。

  (二)柔性引进的高级专家人才(附件5),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南区街道范围内租赁周转住房,南区街道给予房租补贴,最高每月2500元租金补贴。若已享受市购房补贴或人才房优惠政策的,按照“从上、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由人才公寓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申请人应向管理单位缴纳相应保证金,入住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年审制

  申请人每租住满一年,须提前一个月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年审表》(附件2),提供工作变动、住房变化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用人才公寓。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优惠期最长2年,满2年仍需租住的,需提前2个月报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且租赁费用自理,不享受优惠补贴。

  第十九条  南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管理单位可对入住人员定期核查,入住人员须配合接受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退回所承租的公寓,并缴清承租期间应付的费用:

  (一)租住年限到期的;

  (二)从南区街道用人单位离职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公寓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不住或未缴纳租金等费用累计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五)不符合第八条(二)(三)项情形的;

  (六)不接受公寓管理单位统一安排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情况。

  第(三)(四)项提及的情形由管理单位提交证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经调查核实后,将终止申请人在南区街道享受的所有人才优惠待遇,取消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已配租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其住房,按市场价格追缴其租金等费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违反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逾期未搬离或拒不退还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清退,并按照市场价格追缴逾期的租金等费用。对申请人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催缴。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申请人或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南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或其他监督机构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南区街道工作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及省重点人才等高端人才,经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对其人才公寓配租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并适当放宽配租资格、配租标准及租金缴纳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按工作需要进行修订。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南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附件:1.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年审表

  3.南区街道人才公寓退租申请表

  4.南区街道人才公寓配租标准

  5.高级专家人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