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件:《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意见》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捐赠财产的核算和监督,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法》等文件,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捐赠财产应依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财产的公益性实施财务管理,保证财产安全。
第三条 采取“理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工作模式,需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捐赠财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参照南区街道财务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财产管理权限。监督内控制度的实施,规避财务风险。
(二)准确编报年度财务报告,做到专项管理、定向使用,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通报捐赠财产收支情况,加强项目执行和监督。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财务日常性工作,委托市财政局南区分局负责捐赠账户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设置会计、出纳等岗位。
第六条 捐赠物资管理需符合《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财务需建立捐赠物资明细账,负责捐赠物资的价值核算,定期核对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台账,对盘盈、盘亏的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七条 财务需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捐赠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每年度向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捐赠财产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九条 捐赠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上级拨入;
(三)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捐赠财产主要用于开展国内人道救助、国际人道援助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是捐赠财产使用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捐赠财产的日常使用。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是捐赠财产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向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交捐赠财产的年度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临时)救助项目和定向支出(指捐赠方明确受助对象名单或受益方,外单位实施的公益项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经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支出。
第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让更多人受惠,南区街道红十字会基金可设立相关专项用于支持南区街道公益事业发展。设立相关专项需经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四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执行,项目经费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照“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原则使用。
第十五条 捐赠财产需按照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原则,按权限审批,由经办人签名,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具体如下: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支出
1.3000元(含)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2.3000元(不含)以上500000元(不含)以下,由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3.500000元(含)以上,经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或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书面请示南区街道财政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阅后,提请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审定,由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支出。
(二)定向捐赠财产支出
以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原则,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工作,由常务副会长按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或其他可明确捐赠意向的材料审批执行。上级下拨的专项财产可参照定向捐赠财产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视采购项目金额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参照南区街道财政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本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本单位拖延造成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连同采购申请一并报批。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财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建立捐赠财产套账。财务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具体如下:
(一)出纳。主要负责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开具捐赠票据、接收银行回单。依据审批流程办理支付,及时将整理好的原始单据、凭证等资料交至会计。
(二)会计。主要负责日常会计核算,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设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每月完成上月捐赠财产的收支核算和报表编制。定期与业务经办人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三)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建立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有效实施。审核会议凭证、报表、财务报告等。
第十九条 收入核算按照用途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收入的确定具体如下: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财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需先完成验收入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指引确定入账价值。
第二十条 支出核算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捐赠票据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财产需按照核实的价值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红十字系统内汇缴捐款或拨付捐赠款物,不开具捐赠票据,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务有关人员需按照权限,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使用和核销管理票据。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按照会计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明确专人负责归档。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归档资料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书(含审计整改意见)、年度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五)电子会计档案,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签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会计年度终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一般只允许财务部门查阅或借出会计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移交会计档案,要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泄露会计信息。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对捐赠财产实施财务监督,及时报告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在做好自我监督的同时,依法接受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外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提升财务监督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捐赠财产的年度收支情况,由南区街道红十字会聘请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和南区街道红十字会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南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