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区街道红十字事业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管理,根据《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操作细则》,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区街道红十字会参与南区街道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 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人群的资金。
第四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济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应根据南区街道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需求的轻重缓急而实施,力求适时适度。
第五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所筹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使求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设立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救助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及个人捐赠;
(二)组织和个人的意向捐款;
(三)每年慈善万人行筹款活动的捐款;
(四)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有偿服务收入的一部分;
(五)应国家、省、市红十字会的倡议,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使用后的结余;
(六)政府资助及上级红十字会拨款;
(七)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第七条 救助金适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重特大疾病;
(二)中山市南区街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意向救助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程序
第八条 南区街道户籍人员、在南区街道参加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南区街道常住人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边缘家庭保障线的,因家庭成员患病、教育或突发意外事故的;
(二)因患疾病且医疗自费费用较大而无力支付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详尽陈述实际困难的申请书;
2.填写《中山市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并经社区提出意见及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申请人及共同生活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申请人提供一年内镇(街)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
5.申请人一年内在镇(街)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
6.经联社股份年内所有分配证明(经联社股民提供);
7.非南区街道户籍居民提出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等材料;
8.申请人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卡、存折;
9.如申请人为双低、残疾、优抚等困难群体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证、双低证、优抚证等)。
10.承诺书。
(二)受理
社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情况,提出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南区街道红十字会。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出现下列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
2.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困难的相应资料;
3.非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计费周期内因病自付、自费金额不足人民币1000元。
计费周期,指从上一次提供救助开始至下一次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研究另行处理。
第十条 符合本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病
首次申请者应提供近一年的医院医疗费用票据,非首次申请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医疗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根据医疗收据自费、自付金额,按个人支付金额的20%救助,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二)生活困难
暂未经民政部门核准为双低家庭或困境儿童,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难,又未提供其他突发意外或疾病证明的,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个月的救助金或同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
(三)其他
1.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交财产损失证明或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给予人民币300-800元救助金或同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困难的,视受灾程度给予人民币800-2000元救助金或同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
2.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人民币300-3000元救助金。
3.因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家庭临时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个月的救助金。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救助人民币50-100元。
5.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力支付学杂费的高中(含)及以上的学生家庭(不含研究生以上),申请人需提供在读证明、收费凭证、学校或教体局出具的助学金或资助证明,视情况给予每年1000-5000元救助。
对于民政部门核准的双低家庭,孤、寡、残疾人士,积极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者等人群,可视其生活实际困难和伤病程度给予适度倾斜。因病或因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合并救助次数年内不超4次。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核实人初审,报常务副会长审核审批;
(二)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核实人初审,报常务副会长审核,再报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救助金发放方式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发放为主,现金发放方式为辅,严控现金发放额度和比例,以下情况除外:
(一)对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金额在人民币50-100元。
(二)申请人无法提供接收救助金的银行卡(存折)信息。
(三)其它使用现金发放方式的特殊情况。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核查救助对象的情况,并负责执行审议公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申请人以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方式申请和使用救助金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四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对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金的。
第十五条 南区街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遵循红十字人道主义原则,公正对待所有申请人,对非本方案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红十字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南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南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