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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4-02-19 分享:

政策解读文件:《中山市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19日


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用,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2 号)、《关于主动为未参保困难群众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99 号)、《关于印发<主动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社保〔2023〕11 号)等要求,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

  (一)参保对象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南区街道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共九档,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二、缴费方式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南区街道办事处代缴

  南区街道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南区街道办事处按不低于180元/年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补助及补贴

  (一)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经联(济)社召开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财政补贴

  1.市财政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的责任。

  2.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责任。按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按每年600元、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按每年1200元、1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按每年3600元、4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3.街道办事处按不低于180元/年标准代缴的特殊(困难)群体,街道办事处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上述第2项规定缴费档次的标准执行。根据南区街道的实际情况选定自2024年起为南区街道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年240元/人。特殊(困难)群体等参照执行。

  南区街道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南区街道实际情况,每个自然年度内选定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档次)等。

  四、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式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要求,在每月底前为经核实需代缴的特殊(困难)群体对象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手续及为每月退出的代缴对象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中止手续。

  五、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流程

  (一)由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核对每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南区街道特殊(困难)群体情况明细表,对特殊(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及参保意愿进行跟踪并反馈,按时报送当月需代缴特殊(困难)群体名单;对存在外市退休、在校学生、失踪、放弃代缴等不需代缴情况的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收集并保存好如退休证、学生证、失踪报警回执或放弃代缴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每月按照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每月反馈的南区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代缴名单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进行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身份确认或暂停缴费等操作。

  (三)市财政局南区分局负责每月按市基金局下发的代缴缴款明细金额向市基金局进行转账。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