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现就文件制定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完善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8〕38号),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
(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8〕38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按上级机关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镇(区)级具体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并实施。《中山市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起草后,于2018年8月7日至8月22日在中山市南区网挂网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无意见反馈。11月14日至16日通过OA征求各部门意见,期间无意见反馈。8月20日报南区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律师审稿反馈意见修订草案,行程送审稿,提请党工委会议审议。12月21日,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签发。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散居孤儿,以及支出型贫困对象,由于遭遇重特大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医疗救助。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根据《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8〕38号)规定,确立镇(区)级实施救助的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自费部分实行100%救助,个人自付部分在市救助后实行80%救助,普通门诊个人自付部分实行80%救助。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区“五保供养费及医疗费用”专项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医疗对象,在获得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实行80%的比例进行救助。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方案》于11月14日至16日通过OA征求各部门意见,期间无意见反馈。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方案》草案于8月20日报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30日司法所反馈律师意见,已根据律师审改意见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