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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3-18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对原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及实施细则中积分入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贯彻落实“四个走在前列”关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在积分入学管理相关文件修订中,通过放宽积分门槛、优化指标体系、简化办事流程等方式,更加关注为中山作贡献的进城务工人员群体,千方百计让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在中山稳定地工作生活。

      (二)适应上级形势和要求的需要

      一是随着国家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原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原积分制管理中关于计划生育要求的内容相应需要进行修订;二是《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中府办〔20181号)的发布,进一步放宽了流动人员入户的门槛,明确提出取消积分入户,原积分制管理中关于积分入户的内容相应需要进行修订。

      (三)充分吸收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经验的需要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对积分入学管理积累了新经验。在资料审核、资格核查过程中也发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上予以完善;同时,部分积分项目的分值设置、实际操作性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这些都需要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和规范。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为提高制度科学性、可操作性和便民性,本次修订对积分入学管理规定、计分指标和实施细则进行了精简。通过政策优化,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提供更宽阔的通道和更便捷的办事流程。

      (一)《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1.取消积分入户政策。根据《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中府办〔20181号)的规定,自2018年起中山市不再实行积分入户政策,因此对相应的指标和描述进行修订。

      2.删除了有关积分享受住房保障的内容。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有关积分享受住房保障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因此对有关积分享受住房保障的内容进行删除。

      3.调整了积分入学的申请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申请纳入积分入学管理。为进一步降低申请积分入学管理的门槛,引导申请人在中山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求“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积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4.增加关于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部分积分项目进行了较大调整。积分计分标准由原有14大项34小项调整为9大项18小项。一是文化程度积分中大专积50分、本科积90分,新增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积150分;二是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积分中初级技工积10分、中级技工积20分、高级技工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50分、技师或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80分、高级技师或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100分;三是取消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积分项目;四是参保情况积分中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10分,外省、外市转入中山市的社保每满半年积2.5分;五是房产情况积分调整为100分,当产权人为多人的,按申请人和配偶合计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且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积积分;六是办理居住证年限积分中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7.5分,取消“20167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最长不超过半年。”;七是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积分中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5分,最高限48分;八是取消原个人基本情况积分中针对“年龄”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等积分项目;九是人才岗位积分中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新增在中山市从事公交运输工作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体现对科技人才和特殊群体的关爱;十是明确了表彰奖励积分的有效年限及表彰奖励的有效单位,对表彰奖励积分的最高上限调整为100分,并对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的积分值进行调整;十一是参加志愿服务计分的最高上限上调为50分,新增了“中山好人”、“广东好人”、“中国好人”的积分项目;十二是取消社会贡献积分中针对“在中山市登记成为中华骨髓库志愿者”、“个人捐赠”、“积极举报火宅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以及“担任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的积分项目;十三是取消儿童随行卡办理的积分项目;十四是取消基础教育的积分项目。

      (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取消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为申请人开具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二是取消由市人力资源考试院为无法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出具相关证明;三是取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的备案文件;四是取消由镇区经(发)科信局为申请人的专利创新出具备案证明文件;五是取消市公安消防局为申请人出具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六是取消各镇区公安分局为申请人出具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负责对申请人有否被行政拘留或被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七是取消镇区流动人口办公室为申请人出具兼职联络员信息登记表;八是取消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核查;九是取消接收捐赠机构对本单位出具捐赠证明的核查;十是明确市公安局负责对《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十一是明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从事环卫工作情况证明材料的核查;十二是明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公交运输工作情况证明材料的核查;十三是明确市文明办负责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奖证明材料的核查;十四是明晰“积分入学指标数”由公办学位和政府购买民办学位组成;十五是确定受理2019年度申请积分入学的时间自开始受理日起至申请积分入学当年515日;十六是明确各镇区根据公布的积分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学位,镇区可不再重新安排;十七是删除了原申请积分入户操作流程的内容;十八是删除了原申请积分享受住房保障的内容。

      三、其他重要内容

      本次修订围绕五个原则进行:一是公平性原则,最大限度确保积分资料的真实性;二是从上原则,与国家、省、市政策实现对接;三是向高学历、技能人员倾斜,惠及长期为中山作贡献的异地务工人员,尊重科技人才、急需人才和特殊群体的贡献;四是最大程度尊重各镇区、部门及公众意见;五是具体操作上力求简化,提升行政效能。具体实施中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积分入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镇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和深入理解积分入学管理在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性,准确把握积分入学管理的精神实质,真正实现好、发展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确保《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宣传引导,确保平稳

积分入学管理已实施9个年度,事关流动人员切身利益,本次修订内容变动较大,势必引起流动人员的关注,并且积分入学管理多年来一直是各级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因此,务必强化宣传引导工作,让流动人员公正、客观认识文件的修订内容,引导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为《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