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我市困难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困难居民住房居住安全,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我市从2004年起实施低保家庭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起将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纳入政府资助范围,并形成长效机制,将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市镇两级年度财政预算。截至2017年,我市共实施了11期双低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共为全市3443户双低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总投入累计约1.94亿元。双低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我市困难家庭抵御自然灾害侵袭的能力,切实保护了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效益显著。但与此同时,我市在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上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没有出台市级危房改造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意见,工作开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全面、不科学,实施方案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由于没有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开展,在管理和监督上出现了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因此,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办法》按照章节进行体例编排。《办法》共九章二十九条,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第二条进行概念解释;第三条明确工作原则;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的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第十三条明确纳入改造范围的房屋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改造方式;第十四条明确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的出处;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内的建房面积标准,以及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工作及日常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第二十九条规定施行日期。
(二)重点内容。
1、明确职责分工。
《实施办法》明确了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危房改造工作。其中,镇区住建工作机构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牵头实施危房改造,以及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镇区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及镇区一级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市住建、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市范围内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其中,市住建部门负责协助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职能相关的问题,协调镇区住建部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督促;会同市民政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部门预算,按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镇两级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努力解决好危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明确改造对象。
(1)身份认定。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
(2)家庭住房状况认定。经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危房、或无房(有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证)、或家庭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规范工程建设。
(1)改造方式。
B级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C级危房:符合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不符合报建条件的,进行维修加固处理,解危排险;
D级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不符合报建条件的,由镇区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转移安置对象家庭,或通过社会慈善力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无住房:有土地,且符合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
(2)建房补助面积标准。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2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
(3)补助资金标准。
危房改造工程补助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镇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助:
重建房屋:补助面积范围内,补助840元/平方米;
维修加固房屋:按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其中B级房屋最高补助1万元/户,C级危房最高补助3万元/户。
4、加强监督管理。
(1)完善危房改造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流程;加强入户调查工作。
(2)完善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工作流程,加强各级审核力度,强化竣工验收备案。
三、政策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实施办法》的制定,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