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南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草案)》。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我区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区实际,提高救助力度,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流程。经南区班子会议讨论决议通过。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
(三)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按上级机关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镇(区)级具体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并实施。《中山市南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起草后,于6月21日至7月5日在中山市南区网挂网公示15天,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无意见反馈。然后于7月24日至27日在南区OA征求各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无意见反馈。最后于7月30日报区司法所律师审稿,根据律师审稿反馈意见修订草案,于8月22日报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议,8月29日经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规定,确立镇(区)级实施救助的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加大救助力度,对镇(区)级救助对象中的户籍申请对象,比市规定的年内救助不超2次增加到年内救助不超3次。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中山市南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于7月24日至27日在南区OA征求各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无意见反馈。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中山市南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于7月30日报区司法所律师审稿,8月20日区司法所反馈律师审改意见,根据律师审改意见修改后,报呈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议。
中山市南区社会事务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