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办事处于2013年8月29日印发了《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中南办〔2013〕94号),其中《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南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须报送备案审查。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便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南区财政分局牵头,起草《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南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两份文件。
二、形成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的工作要求和有关事项,在2012年4月1日印发的《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四份文件 (中南办〔2012〕17号)的原有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有的中南办〔2012〕17号采购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南办〔2013〕94号文。2013年4月9日-2013年5月9日,第一次征询我区机关各部门的意见。5月9日-5月23日,财政分局根据意见修改完善。2013年5月23日-8月13日进行第二次修改完善,并呈分管领导审阅。2013年8月13日-2013年8月29日,经区党工委正副书记审阅、办事处主任签发同意后印发。
三、基本内容
(一)《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使用范围、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成员和职能。
第二部分是政府采购形式及方式。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第三部分是政府采购程序。各种采购方式程序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的,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部分是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区监察室(审计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部分是罚则。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及相应的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是附则。
(二)《南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共分十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区属企业(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南区办事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部分是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按照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按照部门年度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三部分是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下达。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的资金安排审核和年度采购计划的调整。
第四部分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分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分局后,根据既定原则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中心应公布采购结果。
第五部分是政府采购评审方法适用原则,参照《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部分是采购方式确定程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
第七部分是采购方式确定原则。包括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工程类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第八部分是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原则,参照《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部分是采购过程及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第十部分是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参照《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