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南区街道办事处印发南区街道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我办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南区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行动方案(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南区街道办事处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千秋基业,人才为本”的重大内涵,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人才优先发展”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未来发展目标,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人才队伍,为全面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
2.《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
3.关于印发《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印发《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6.关于新增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认定标准的通知
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
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0年10月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征求党政班子、各相关部门意见,2020年12月在政务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均无反对或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1.由于机构改革原因,及时修正方案中的机关、部门名称。
2.拟在中山市人才政策对年龄限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南区街道各层次人才的年龄,对人才的年龄进行优化,将相关内容修改为“除对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外,原则上第一至第八层次人才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不变,对“第九至第十层次人才”放宽5年,修改为“第九至第十层次人才年龄一般须在50周岁以下,(其中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应在55周岁以下)”。
3.依据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以下简称人才24条)文件精神,对第(九)条优化区内子女入学政策进行修改,修订前为“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山市人才24条文件精神放宽到“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修改为:户籍尚未迁入中山(在南区街道工作或产权房屋在南区街道)的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到龄入读幼儿园或申请小学、初中新生入学的,可向南区街道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原则就读幼儿园或公办学校。在南区街道工作或产权房屋在南区街道的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六层次)子女入学,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协助办理相关入学申报工作,如需入读南区公办中小学的,优先保障其入学。第九至第十层次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入学,由南区教育部门根据富余学位进行统筹尽量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文件草拟过程中多次与人社分局、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教体文旅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拟修改内容进行研究并最终确定。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对《南区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行动方案(试行)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未发现该行动方案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未发现该行动方案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行政机关的权利或者缩减其责任的情形,也未发现该行动方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不适当的情形。
南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联系电话:0760-88895103;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南二路1号5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