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街道办事处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南区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细则背景、意义
(一)制定目的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二)落实要求
2016年,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目标要求。2016年2月,中山市政府批准通过《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第21条提出“市政府和各镇(区)需制定生态补偿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2019年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第六条提出“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三)规章
《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南区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3月向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及各社区、经联(济)社征求意见,所收反馈均无修改意见,4月向市司法局南区司法所申请审查,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耕地保护补贴范围
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市下发的南区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二)耕地保护补贴对象
耕地补贴对象,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各经联社。
(三)耕地保护补贴标准
1.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212元、225元、239元、253元和268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2.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106元、112元、119元、126元和134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及分配原则
1.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区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南区街道耕地保护补贴。
2.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元/年·亩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经联社;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街道统筹使用,用于本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经联社。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及各社区、经联(济)社所收反馈均无修改意见。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南区街道办事处已于4月向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提交合法性审查申请,反馈审查意见如下:
《南区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未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5日
(联系人:何丹蕾;联系方式:89900818;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南二路1号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