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南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街道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鉴于《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南办〔2018〕123号)期满即终止(期满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的实际,为做好南区街道困难(特殊)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制定《中山市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2号);
(二)《关于主动为未参保困难群众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99号);
(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方案》的制定是由业务主管部门南区街道人社分局经过局务会议通过后,征求并听取业务涉及部门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南区分局意见,认为制定出台《中山市南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是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同时经过广泛听取其他部门及群众意见的情况下出台本《方案》。
四、主要内容说明
《方案》分为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缴费方式、补助及补贴、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流程共五点内容。具体如下表:
参保对象 |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南区街道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2、南区街道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
缴费标准 |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共九档,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
缴费方式 | 1、个人缴费 | 2、街道办事处代缴 |
参保人成功登记当月由税务分局从参保人银行账号发起扣费 | 由街道办事处为南区街道经核实需代缴的特殊(困难)群体对象直接代缴 |
补助及补贴 | 1、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经联(济)社召开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2、财政补贴。 1.市财政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的责任。 2.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责任。按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按每年600元、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按每年1200元、1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按每年3600元、4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 街道办事处按不低于180元/年标准代缴的特殊(困难)群体,街道办事处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缴费补贴。如特殊(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参照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规定标准执行。根据南区街道的实际情况选定自2024年起为本区街道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年240元/人。特殊(困难)群体等参照执行。 区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南区街道实际情况每个自然度内选定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档次) |
办理流程 | 参保人或代办人(以下统称“办理人”)携参保所需资料于每月24日前到南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手续。 | 由街道办事处在每月底前,为南区街道经核实需代缴的特殊(困难)群体对象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手续,以及为每月退出的代缴对象办理参保中止手续 |
五、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本《方案》草拟过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多次与财政分局、公共服务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对拟修改内容进行研究并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