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经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一)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所需条件: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一是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收入;二是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三是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四是本人境内有稳定生活保障能力的亲属愿意为本人提供稳定生活保障。
(二)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华侨,在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华侨;2、在国外出生未满18周岁的华侨,申请到父母户籍地定居;或父母户籍已经注销,申请到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户籍地定居;3、国外出生满60周岁的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4、在国外出生满18周岁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5、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华侨,受聘于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1张;4、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文书;6、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外文证件(材料)的中文翻译文本;7、由亲属自愿提供房产居住的,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声明书;8、符合有稳定生活保障的合同(凭证),境内有稳定生活保障能力的亲属愿意为本人提供稳定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
申请到非户籍注销地定居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应当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原件;2、申请人在境内注销户籍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材料;3、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的,在境外结婚的,应当提供境外结婚证明材料原件;4、在国外出生满18周岁的,应当提供经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父母或一方境内无子女声明材料。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