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等六部委2006年7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北京、天津等地制定了规范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具体意见。例如北京市《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中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华侨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住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摘自中国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