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印发的《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今后华侨子女如果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将与大陆居民的子女一样,依法免缴学杂费。
规定要求,接受华侨子女的学校,要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按照这一规定,华侨子女今后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将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此规定所指的华侨子女,是指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在国内监护人的选择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此规定不适用于回国就读外籍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华侨子女。
关于就读材料的提供,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并制定具体办法。对于外籍华人子女来华接受义务教育的,各省(区、市)可按照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