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应先到我国的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证明书》,须提供如下证件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警察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后,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或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机关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人再凭此《房产继承权证明书》、原房产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照片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发证办办理换证手续。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