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头执催字〔2022〕42号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当 事 人:彭科
身份证号:4311**********2210
住 址:中山市*********大道6号
因你(单位)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本机关(单位)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的规定,于2022年04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42号},已于2022年04月2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10000元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本机关(单位)向你(单位)邮寄相关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头执催字〔2022〕4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35号
电话:0760-22502511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