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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297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09 分享:

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297号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山市涵则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AY34

住    址:中山市南头镇*********1期1幢214卡之一

  经查明,中山市涵则电器有限公司在开办拼多多网店“涵则大家电专营店”销售订单号为220407-225527807473557、型号为JDS14-7J3的万家乐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粘贴有标示2级能效的标识。经系统查询型号为JDS14-7J3的万家乐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且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该产品也未取得万家乐的商标授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0,000.00 元

  本机关(单位)向你(单位)邮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迁移新地址未及时书面告知本机关(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收件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29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盘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35号

  电话:0760-22502510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