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头执催字〔2022〕16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09 分享:

粤中南头执催字〔2022〕169号

姓名:许文彪

居民身份证:4406**********5914

住址:广东省*********路 57 号

  2022年03月31日执法人员对中山市东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铝制品压铸车间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未安装且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你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2年07月01日对你(单位)作出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169号,已于2022年07月07日送达你(单位)。

  由于你(单位)申请分期缴交罚款,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8月04日当面送达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单号:44200022000300374219),2022年11月01日邮寄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单号:44200022000301351246),2022年12月06日邮寄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单号:44200022000301674184),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及非税收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通知书上所述银行账户,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剑锐(T246488)、吴宝珠(T242961) 联系电话:0760-22502515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35号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