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身份证号5125**************):
为查清中山市南头镇保源路19号对面厂房的五金加工厂存在的“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直接流至厂区内下水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你协助调查:
请你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加盖手印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前来协助调查人员系你委托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前往我单位协助调查的,你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将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以及事实的相关情况说明寄送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本案办案人员为岑锦涛、郑根耀,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岑锦涛、郑根耀
联系电话:0760-2250251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35号南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局
南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