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南头建设,落实卫生健康惠民措施,减轻2型糖尿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南头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南头镇2008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产生的结余69万元和镇政府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费用。
第三条 本方案的补贴对象为确诊为2型糖尿病,且参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中山市医疗保险相关报销政策,在镇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南头镇户籍城乡居民。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报销比例为2型糖尿病门诊医保报销后所剩余的药费总额的100%,每人每年累计二次报销总额2000元封顶。
第五条 居民在正规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如需要办理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的,应当持医院的诊断医学证明到镇卫健分局予以登记确认,再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备案,备案后正式纳入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补贴资金管理,登记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条 居民在选定我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点后,如办理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登记确认时,需对就医点进行报备。如变更就医点的,应及时重新报备。
第七条 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准库内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的药物清单作为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补贴资金报销的药品,所报销药品均根据该药品库清单执行。
第八条 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申领待遇程序
(一)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需提交清晰完整、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包括社保卡、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疾病诊断证明书、结算单、发票,并填写《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申请表》,并于每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1.因向其他部门或商业保险申请报销而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
(1)发票复印件(盖章);
(2)理赔单或在(1)的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的金额(盖章)。
2.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票原件遗失或损坏,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不予以报销。
(二)社区居委会认真核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三)社区居委会连同相关资料每月20日前提交到镇卫健分局,镇卫健分局汇总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四)初审后,由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管理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成立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全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的管理和使用等业务。
(一)镇卫健分局、人社分局、公共服务办、财政分局审计办及各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二)以南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义开设慢性病门诊二次报销专户(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四方监管制度(镇卫健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银行联合监管),专款专用。
(三)各相关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和2型糖尿病患者,有责任共同维护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认真审核,严禁冒领、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申领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补贴或损害资金补贴。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领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方案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
附件:南头镇2型糖尿病门诊二次报销资金补贴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