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我镇制定《南头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请收悉。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与经科局联系。(联系人:李斯琴,联系电话:0760-23380962)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南头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我镇电商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财政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鼓励镇内制造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镇内制造业企业成立的独立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零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且首次纳入我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对已纳入我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零售额增长30%以上的,按照年增量部分的0.5%给予企业高管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条鼓励镇属投资公司单独或联合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企业,帮助镇内企业发展,吸引镇外电子商务企业落户,促进南头电子商务产业做大做强。具体投资事项由镇属公司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鼓励建设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鼓励各社区、闲置工业厂房、商业体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入驻企业数达到10家以上,入驻企业财务健全的电子商务园区:
(一)申报年度有新增规上限上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按新增规上限上电子商务企业2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园区运营企业。
(二)对纳入我镇规上限上统计库,且下一年保持增长1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年租金的5元/㎡给予每家入驻企业最高5万元的支持,最长支持三年。
第七条鼓励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第八条鼓励建设公共直播基地。对直播基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5间以上,服务5家以上南头企业的直播基地,根据直播基地投入的装修、租金、运营、技术、设备、推广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直播基地年度最高支持10万元。
第九条促进电子商务服务项目发展。支持具有网店运营策划、代运营、电商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项目的电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对项目年服务南头镇企业10家以上,并帮助企业上限的,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营造电子商务经营氛围
第十条支持镇内企业举办与电子商务相关活动。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费、宣传推广费、物料费等,按相关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活动最高支持5万元,单个企业每个年度最多可申请2个项目。
第十一条支持中山市南头镇电子商务协会联合其它相关单位举办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电商企业月度或季度销售比赛等活动,按相关费用实际支出给予100%的支持,每个活动最高支持5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镇内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我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规上限上库内的电子商务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30%的贴息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贴息率可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签订之日)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LPR+300BP),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鼓励引进优势电商企业
第十三条 镇外电商企业搬迁至我镇或在我镇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租金支持。首年按该企业网络销售产品直接相关的实际租用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下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继续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
(二)贴息支持。对通过镇内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30%的贴息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贴息率可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签订之日)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LPR+300BP),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依据《南头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