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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沙溪(沙溪二)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3-25 分享:


  因220千伏沙溪(沙溪二)输变电工程建设需要,拟对纳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对其配套高压走廊高压塔塔基占地范围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6〕30号)、《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中府〔2019〕63号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文)、《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220千伏沙溪(沙溪二)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下称《方案》)。

  一、站址用地征收及塔基占地补偿范围

  (一)220千伏沙溪(沙溪二)输变电工程(站址用地)红线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二)塔基占地范围(详见附图)。

  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本次拟征收及补偿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简称“被征收人”)。

  (二)上述被征收人须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租赁合同以及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等作为补偿依据。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标准

  1、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34.00万元/亩,其中征地补偿16.81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114.6万元/亩(作工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安排)。

  2、我镇与被征收人双方同意在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34万元/亩不变的前提下,待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不含留用地部分)公布后按照省新标准再分解确定土地补偿部分费、安置补助费及留用地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中府〔2019〕107号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其他补偿

  (一)高压塔塔基占地补偿标准:占地补偿标准为34.00万元/亩(含占地补偿费用16.81万元/亩,生产恢复、设施维护费用17.19万元/亩),不实施土地征收,不安排留用地。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根据实际发生数量,参照中府〔2019〕107号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实施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用补偿林木、林地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奖励办法

  对于实施征收的站址用地,在本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且在各村集体补偿方案送达至被征收人之日起4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完毕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的,按协议征收土地面积给予被征地村集体1万元/亩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节点2021年6月30日的不予奖励。

  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参按照中府〔2019〕107号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二)本《方案》由沙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及解释。

  (三)征收双方未能协商签订《征收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220千伏沙溪(沙溪二)输变电工程。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