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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3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5-17 分享:

  

  虞员根:

  本单位于2021年02月03日对你无照流动经营蔬菜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于2021年01月27日,在中山市沙溪镇龙阳路康桥活力城36卡商铺前行车道上利用一辆摩托三轮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蔬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无照流动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以5000元罚款。你的行为属初次违法,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圆整,¥:1000的行政处罚。

  因本单位无法将本文书直接送达给你,本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但邮件无人签收,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梁先生

  电话:0760- 8733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