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责字〔2021〕601 号
彭 林:
经查,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1年11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限期于6个月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通过环保验收,且拒不停止建设项目生产使用的,处予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你(单位)的经营场所已搬空,本单位无法将本文书直接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