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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中府征补安公[2021]32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政务网 发布日期:2021-10-28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市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2.3855公顷,其中水田1.6817公顷、水浇地0.0144公顷、其他农用地0.6788公顷(其中坑塘水面0.5683公顷)、建设用地0.0106公顷,位于中山市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中山市古镇快线(沙古公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252.15万元/公顷补偿(中山市区片价标准),共601.5038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文并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1191万元/公顷, 共426.1696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我市提出申请。

  (补偿登记及异议反馈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联系人:缪先生;联系电话:87797196;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