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市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沙溪镇虎逊村秀山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0.1155公顷,其水浇地0.0566公顷、坑塘水面0.0589公顷,位于中山市沙溪镇虎逊村秀山股份合作经济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秀山文化广场项目拆迁安置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252.15万元/公顷补偿(中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29.1233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该项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604万元/公顷, 共10.4492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我市提出申请。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补偿登记及异议反馈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联系人:缪先生;联系电话:0760-87797196。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