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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340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34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340号


当事人:

  单位:中山亿豪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姓名:关炳群(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50946701

  住所(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南路水溪工业区69号

  本机关于2021年03月25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17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金额为585元。以上事实有沙溪镇2017-2019年度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截2021年1月7日已申报未缴款名单)、企业登记机读资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15日内缴纳。

  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将本决定书邮寄送达至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的住所地址,但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