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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115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11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115号


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辰璟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DT9C69

  法定代表人:叶坤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雅居街1号3层301卡(54室)

  本机关于2021年09月22日对你(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中山市辰璟服装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2021年08月2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分局向你(单位)开具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中沙溪限改字【2021】1101号],要求你(单位)收到指令书之日起即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但截至2021年9月22日,你(单位)尚未足额支付完刘声灿等员工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15日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限期改正指令书、接受调查公告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1次,且涉及被侵害劳动者人数在50人以下,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将本告知书邮寄送达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但由于非本人签收,为确保本告知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沙溪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