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013号
名称:中山市濮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XTK5L
法定代表人:蔡留柱
住所: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50号誉花园12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濮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粤T25157)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粤T25157的重型货车于2019年4月4日进行过检测和评定,再次检测和评定是于2021年7月16日,已超过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6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的规定。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191项中“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或超过2个检测评定周期内未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01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