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473号)(该公告已撤销)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47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05 分享:


该公告已撤销,详见:关于撤销《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473号】的公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473号


名称:中山市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0F2H39

法定代表人:童明玉

住所: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月山新基工业厂房之一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月山新基工业厂房之一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的第(1)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全部建成,污染物经全部处理或转移,但未经验收合格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罚款20万-21万元”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47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