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113号
姓名:袁典坡
居民身份证:4127241988*******3
住所: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袁庄****庄
本机关依法对袁典坡从事无照经营塑料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板尾园路段5厂房B栋第1卡开设塑料厂,从事塑料破碎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4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1年8月26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1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