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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22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22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1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223号


  姓名:黄国才

  居民身份证:4420001973*******4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平******号

  本机关依法对黄国才使用粤TY661K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粤TY661K小型轿车从事92号车用汽油运输,在中山市沙溪镇龙瑞东悦酒店对开路边被查获。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10月8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 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标准,本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程节为一般。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2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