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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03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03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1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034号


  姓名:袁典坡

  居民身份证:4127241988*******3

  住所: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袁庄****庄

  本机关依法对袁典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板尾园路段5厂房B栋第1卡的塑料破碎加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4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1年8月26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第(3)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转移直接排放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罚款26万-27万元”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60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0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