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75号
李权荣: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的李权荣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你在中山市沙溪镇龙山村李权荣农田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于2021年1月5日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百-1千元罚款;”的标准,本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你本人去向不明,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但是因“拒收”导致该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