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由国务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粤府土审(委)〔2021〕17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0.1976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1976公顷,其中林地0.1917公顷(含可调整林地0.19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含可调整坑塘水面0.0059公顷),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林地252.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52.15万元/公顷,共49.8248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根据协议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1191万元/公顷,共35.2536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8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7.2万元。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特此公告。
联系人:缪先生 ;联系电话:87797196。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