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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4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1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46号


姓名:何钢平

居民身份证:5113021985*******0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梵殿*******8号

  本机关依法对何钢平无照经营家具厂案调查。经查明,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隆盛家具厂左侧第四幢开设家具厂,从事家具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未能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后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文书送达至你身份证住址,因“收件人在广东务工,电话停机,无法联系到收件人”而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T228715)、梁锦荣(T228728)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