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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93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93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1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939号


姓名:李太银

居民身份证:4304821988*******9

住所: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小组

  本机关依法对李太银无照经营制衣厂及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调查。经查明,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圣狮村镇安街东二巷2号三楼开设制衣厂,从事服装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且未经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图片1.png”注册商标加工服装,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假冒的“已编辑图片”商标服装半成品400件。

  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设制衣厂从事服装加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侵权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已编辑图片”注册商标的服装半成品400件;

  2、罚款15000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未能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后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文书送达至你身份证住址,因文书由“他人代收”而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9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T228715)、梁锦荣(T228728)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