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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36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36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1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361号


李涛: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2021年10月6日始,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横沙路段40号三楼开设服装加工厂,经营服装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于2021年11月4日被我机关执法人员(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及证明事项:

  1、你提供的身份证,证明你的经营者身份;

  2、在你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经营场所的拍照,证明了你从事服装加工的事实;

  3、对你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内容,证明了你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你签字盖指印确认。

  你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你违法经营时间不算较短,不良影响较小,适合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38条对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从轻情节划定的处罚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

  处罚。

  根据以上法规和处罚裁量标准,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圆整(¥:3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未能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后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文书送达至你身份证住址,因“未妥投”而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3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T228715)、梁锦荣(T228728)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